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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提成屬于工資收入:應該依法受到保護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12-10  瀏覽次數:265
核心提示: 7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泗陽縣居民陳保忠在領取工資后,按約定再領取銷售提成款合法,駁回中意玻璃鋼有限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7月30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泗陽縣居民陳保忠在領取工資后,按約定再領取銷售提成款合法,駁回中意玻璃鋼有限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2002年6月6日,中意玻璃鋼有限公司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召集公司部分董事會成員、監事會主席和公司經營層人員聯席會議,針對銷售提成比例偏低的實際情況,決定提取銷售收入的3%用于調整分配比例,其中1%與各市場分片領導直接掛鉤、1%按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人員不同崗位確定系數分配、1%按相關投資人股權比例分配。泗陽縣居民陳保忠,男,52歲,時任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工作。2004年3月至10月,陳保忠按公司決定,向公司領導提供了自己銷售應得提成款:一、分片負責直接掛鉤提取的費用69630.91元;二、崗位掛鉤所得13875.04元;三、股權掛鉤應得8527.36元。公司在該應得業務提成計算表與計算方法說明上加蓋了印章。后因遲遲沒有拿到提成款,2007年初,陳保忠申訴至泗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裁決中意玻璃鋼有限公司支付2004年3月至2004年10月應得銷售提成獎92033.31元及利息14644.34元,泗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中意玻璃鋼有限公司支付陳保忠2004年3月至10月的銷售提成工資92033.31元。

  對泗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中意玻璃鋼有限公司不服,向泗陽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駁回陳保忠的訴求。泗陽法院受理此案一審后認為,陳保忠主張的分片負責及崗位掛鉤相關的銷售提成,由公司主要領導層討論決定,制定的有關與工作相關聯的銷售提成方法,實為銷售提成制度,對雙方均具約束力,該提成制度合法有效。且公司對陳保忠的計算方法等蓋章予以確認,可進一步確認原被告就具體的銷售提成達成一致意見。該銷售提成并非被告單位利潤分成方案,屬工資范疇。原告中意玻璃鋼有限公司認為本案提成制度須經董事會決定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審中認為,應在被告貨款收回后支付提成款,因原告的銷售提成方法并未涉及該項內容,故對原告該主張不予支持。今年3月,泗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中意玻璃鋼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陳保忠提成款83505.95元。

  一審宣判后,中意玻璃鋼有限公司不服,向宿遷中院上訴稱:被上訴人巳在公司領取工資,再主張提成款不合法;本案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宿遷中院二審后認為,國務院批準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明確規定了工資總額由六個部分組成,其中包含了計件工資,計件工資中包含了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也就是本案爭議的銷售提成款。由此可以認定,本案當事人爭議的銷售提成款屬于被上訴人應得工資中的計件工資部分。事實上中意玻璃鋼有限公司已經支付了被上訴人所應獲得的2002年6月至2004年2月底的銷售提成款,故應視為上訴人單位認可經理會議形成的決議,故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支付銷售提成款,具有合法依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工資發生的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上訴人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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